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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nLink钱包app下载|北京高级检察官:中国民法、刑法对加密货币双重标準,应统一视为财产

发布时间:2023-03-21波宝钱包官方
北京人民检察官下的高级检察官陈禹橦发表她对于立处中国法律下「虚拟货币」的看法,认为中国对虚拟货币当前的案件认定,在民法与刑法上不具统一性,并呼吁应将其统一视为财产

北京人民检察官下的高级检察官陈禹橦发表她对于立处中国法律下「虚拟货币」的看法,认为中国对虚拟货币当前的案件认定,在民法与刑法上不具统一性,并呼吁应将其统一视为财产,才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前情提要:香港财政司长陈茂波:交易所牌照6月上路,能排除加密业界的害群之马) (背景补充:中国官媒刊文 : NFT没有版权价值,数位收藏品才有)

在 2021 年进入币圈的用户们,肯定对「5/19」并不陌生,中国首先禁止虚拟货币相关的一切业务,接着重拳连连,甚至称其为「金融犯罪」。中国在近几年虚拟货币的窃盗案件上也层出不穷,法律又是如何定义的,北京人民检察官下的高级检察官陈禹橦在昨日发表她对于立处中国法律下「虚拟货币」的看法。

针对虚拟货币具备「财物」属性的看法

据她的分享,在中国的刑事领域,围绕网路虚拟财产是否能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早已有很多的争辩。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有的认定为盗窃罪等财产犯罪,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2012年最高法《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基本上大大的影响并否定了法律实务上对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但是她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路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上的「财物」特徵。但她也提到并非所有虚拟财产都能被认定是「财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三种:

  • 第一是「管理可能性」,这意味着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如果没有「占有」,就没有「转移占有」,难以符合财产犯罪客观行为,而是否能够占有、支配虚拟货币的证据就是私钥。
  • 第二是「转移可能性」,这使虚拟财产成为财产犯罪可能被侵害的对象,虚拟货币持有或交易的媒介可能是钱包、交易所,可以通过私钥、硬件等方式转移、交换。
  • 第三是「要有价值」,财物的价值一般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中国的金融政策下从未否定过虚拟货币的有价值性,强调「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不能代表虚拟货币不具有交换和使用价值的结论。

民法、刑法上的法律统一性

她提到了一起虚拟货币窃盗案,这是在形法上对虚拟货币是否有「财物」性质的例子,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但中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不被中国认可。最后二审判定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因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认定为计算机讯息系统犯罪。她认为从过往中国宏观金融政策下并没有说明在刑法下虚拟货币不具备财物属性,而且也不能够从宏观政策下去检视刑法上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

2021 年《通知》重申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中国,虚拟货币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类型为合约纠纷,不少中国法院以相关文件确认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合约无效。

最后虽然目前民法、刑法的实例上都判定虚拟货币不具备「财物」性质,但是每个法律规範的目的和範围都不同。她重申虚拟货币的「虚拟」并不是价值的「虚拟」,而只是相对传统财物的形态差异,在数位化时代,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不超出中国国民的设想,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呼吁当局可以将虚拟货币的「财物」。